2023年1月29日
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现予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四)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人。
(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3、超出合同约定或者超出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4、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6、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泄露业主信息;
8、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一)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3、侵占、损坏物业共有部分;
4、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5、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
6、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
7、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8、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
9、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10、毁坏安防设施线路和设备,或者影响安防设施功能;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上述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总编/杨锐
责编/刘勇
值班编辑/孔德云
排版编辑/钱旭娟
资料来源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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