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意见

2022-10-06 10: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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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节能评审中的作用,促进节能评审专家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云南省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10月26日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0871-63113984


电子邮箱:

fgwzyhjc@yn.gov.cn


通讯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




云南省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节能评审中的作用,促进节能评审专家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节能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高效、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节能评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在节能管理、产业发展、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节能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云南省节能报告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级评审节能报告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即评审项目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审查意见依法依规公开。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第六条 入选节能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等,熟悉产业政策、行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能测算项目能效指标、能源消费总量及节能措施效果等。


(三)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


第七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个人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应事先征询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须向省发展改革委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入库申请。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根据评审需要,邀请部分新行业、新领域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九条 专家参与评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节能报告可行性、可靠性、节能措施的有效性、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有权根据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评审会议。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评审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高效、保密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评审,解答评审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本人提出或本人签署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的工作纪律,严禁向外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对涉及或可能涉及与本人利益相关的评审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


(四)现场踏勘和评审会期间接受评审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


(五)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节能评审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评审专家业务要求。


(六)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七)参与评审时自觉签订云南省节能评审专家承诺书。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须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与评审有关的项目建设、节能报告编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评审有关的项目建设、节能报告编制等单位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评审有关的项目建设、节能报告编制等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评审的节能报告编制咨询。


(五)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节能报告编制单位,推销节能产品,引荐节能设施建设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专家库按照评审类型设立子库,各类评审活动分别从对应子库抽取专家。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评审专家按照项目类型、行业领域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机构召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会,综合考虑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区域、专家人数等因素,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名。


第十四条 专家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与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聘于报告编制、建设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报告编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报告编制、建设等单位的聘请,参与所评审节能报告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评审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对评审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五章 评价和惩处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部门或节能评审机构在审查意见批复后,根据专家使用记录等,对专家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评审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评审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评审会议的。


(二)向外泄漏评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被选定作为评审专家,不参加评审会议或现场踏勘一年超过三次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专家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年度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评审工作的。


(三)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因专家评审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六)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违反相关廉政规定,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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