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1.6亿!弥勒一“跑分”洗钱、诈骗团伙全部获刑!

2022-09-08 1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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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对弥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的“杨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做出判决:判处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7万元,分别判处其他8人二年四个月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至3.2万元不等,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该案的成功侦办,捣毁了一个长期盘踞在弥勒市的帮信犯罪团伙,精准打击了为电信诈骗“输血供粮”的黑灰产业链,保障了公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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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以来,杨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组织团伙成员在弥勒设立据点,承接“洗钱”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团伙成员以租用的方式向他人收购支付宝账户、银行卡、U盾、网银、手机卡、微信、QQ账户、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实施犯罪。为逃避打击,该团伙频繁更换作案地点,并通过代办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支付宝商户进行大额资金转移。为学习掌握更深层次的“洗钱”技术和电信网络诈骗手法,杨某与上游犯罪集团合谋,先后两次组织团伙成员偷渡到缅甸实地学习,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学成归来”后继续实施“洗钱”犯罪,涉案金额高达1.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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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弥勒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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